社區管理規章
觀星台北社區住戶公約
(訂頒於中華民國 86 年8 月17日)
• 目的:
為維護社區設備與景觀之完美,確保公共安全,促進生活環境品質與親仁善鄰特共同簽訂本公約。
• 住戶之定義 :
本公約所稱住戶,是指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借用及其他有正常權利使用本社區之人。
• 凡本社區住戶,均應遵守本公約之規定與社區所有管理章則及辦法,或住戶大會、管委會之決議事項。
• 社區為高格調之純住宅社區,除居住使用外,在本社區內一律不得經營公司、工廠、舞廳、酒家、啤酒屋、指壓、按摩、賓館旅社、觀光理髮廳、MTV視聽中心、或其他影響鄰居生活安寧與善良風氣之特種營業,否則社區管委會得逕予制止或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 凡進入及租貸本社區時應注意事項:
• 居住於本社區之住戶,應依政府之規定申報戶籍或臨時戶口,並會之委員會或服務中心。
• 為防患所有人之主權被侵占,凡大樓之業主及承租戶遷入時,必須提出權狀證明或承租人之租貸契約書使得遷入;遷出時,應通知管理員轉呈管委會確定清理積欠費用後通知遷出,以保障出租人不白之損失。
• 凡非本社區人員進出社區人員進出社區時必須遵守社區管理員之管理,必要時得與住戶聯繫後始得准予進入,以免非法之徒侵入。
• 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將房屋出租與從事不正當職業者,以保持社區之純正。
• 本社區之外牆,不得油漆張貼招牌廣告或懸掛圖文,亦不得裝設未經審核統一規格之金屬窗架。或將陽台推出擴展空間,盆栽植物不得突出陽台外牆,以免因澆水淋濕行人或墜落發生意外傷害。
• 營業區之市招,不得妨害本廈之整體美觀及行人安全,並須遵照政府有關廣告招牌之懸掛規定,在設置之前須先將設計圖樣、尺寸、及位置繪圖送管理委員會審議,經同意後始得施工。
• 本社區禁止加蓋任何形式之違章建築,室內裝潢整修,不得改變建築之結構及外觀,並須遵守本社區「裝璜施工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
•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共區域或設施,以為公眾權益。
• 不得在安全梯、走廊、通道門或其他公共場所與設施、預留空地等處,堆置物品、晾晒衣物或停放汽機車。
• 不得在公共場所燃燒冥紙燃放爆竹。
• 發現竊盜潛入廈內,應即刻通知警衛室報警,並協助作警急處理,以發揮手、物相助精神。
• 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社區。
• 保持寧靜、勿大聲叫囂、爭吵、戲耍,電視音響等之音量大小控制,清晨及深夜不練唱、彈琴或演奏各種樂器。
• 約束年幼子女,不在電梯間、川堂、花圃內等處騎車、溜滑板、追逐嬉戲、任意塗鴉、攀折花木。
• 不隨地吐痰或拋棄果皮煙蒂、紙屑、瓶罐。
• 維護公共秩序,不約廈外人員在社區內聚賭抽頭、酗酒鬧事。
• 不得燃燒發散濃煙與臭味之燃料。
• 不得招小販進入廈內,以防髒亂。
• 搬運物品注意事項:
搬運物品家具進出本廈時應謹慎,切勿撞損牆壁、樓、電梯、門扉、天花板、燈飾及其他公用設施,如有損壞需進速修復或照價賠償。
• 出入電梯注意事項:
使用電梯不得超載或攜帶不潔或散發異味物品。
• 垃圾應以塑膠帶密封,於每日指定時間以前至於公設垃圾桶內並隨手扣好筒蓋以免塞發臭味,已腐爛發惡臭之拋棄物不得投入垃圾桶,應交清潔人員單獨處理。
• 不得畜養凶猛動物,如必須飼養寵物,須能籃裝攜行通過公共場所,且禁止繫留室外作為看守門戶之用或任其自由活動隨地便溺。
• 移動桌椅或重量較大物品,不得拖拉,以免震動聲響影響上下層鄰居之安寧
• 正面陽台禁曬衣物及堆置雜物以重觀瞻,房門外及梯廳通道禁置有違觀瞻及阻礙出入逃生安全之鞋櫃、雨具等。電梯走道若置鞋架以不影響走道之暢通為原則並排放整齊以維觀瞻。
• 不得擅行負荷用電,否則如因損壞變壓器或發生安全事故,須負完全責任。
• 住戶私有範圍內之消防與灑水系統之管線以及火警警報系統、緊急廣播系統等,不得任意更改、拆卸、阻塞,否則如因此危及本社區之安全而產生損害時除由該住戶負擔賠償外,須負一切法律責任。
• 本社區頂樓設有公共電視天線,不得自行另架其他天線,以免造成凌亂現象。如有另設其他天線之必要,應報請管理委員會統籌辦理。
• 應依管理費收支辦法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及管理委員會決議分攤之費用;如房屋出售或出租,新用戶遷入前必須先行繳清管理費與應分攤之費用,否則本會除加收滯納金外,並逕向管轄法院起訴追繳以維護共有權。
• 住戶不得私派管理人員工作,如有必要可向管理委員會洽商協助。
• 住戶同意凡有違反本公約情事時,除接受管理服務人員之隨時勸導迅速改善外,如逾期不改善者,依情節之不同以及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接受下列相應之處置。
• 停止一切服務。
• 停止水電供應。
• 加收滯納金。
• 將視其情節報請主管機關或管轄法院依法處理。
• 凡未經許可私自動用水電,視為竊用,應予罰款處分。
• 本社區住戶公約之效力及於受讓人、繼承人、以及承租人或借用人。
• 本住戶公約於 86 年8 月17日第一次住戶大會中提出討論,經議決後生效,無論住戶已否簽認,均不影響本公約之實施效力。
• 本公約未定之事項,得由管委會擬定辦法納入管理 。